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

任意三角形任二邊之中垂線必相交於一點

摘要

本文使用Serge Lang所著Geometry一書中的公設與定理來推導出「三角形任二邊之中垂線必相交於一點」,從而為外心的存在性(Theorem 5-2, p.128)建立論證基礎。

1. 要使用的定義、公設與定理

  • 直線公設LIN (p.1):平面上兩相異點決定唯一直線。
  • 直線$L$與直線$K$相交的部分以$L \cap K$表示。
  • 兩直線平行的定義 (p.2):兩直線互相平行$\Leftrightarrow$兩線重合或兩線不相交。
  • 平行線基本公設,PAR1 (p.3):若兩直線不平行,則兩直線必相交於一點。
  • 線段與直線相垂直的定義 (p.36):某線段與某直線垂直$\Leftrightarrow$該線段所在直線與另一直線相垂直。
  • 垂線基本公設,PERP2 (p.37):若兩直線互相平行,而第三條直線(截線)與前兩線其中一條相垂直,則截線與另一直線亦垂直。
  • Theorem 1-2 (p.37):若兩直線同時與第三條直線(截線)垂直,則原來兩直線互相平行。

2. 定理及其論證


定理任意三角形任二邊之中垂線必相交於一點。

[證]:假定所討論之三角形為$\triangle ABC$,其中$\overline{AB}$的中垂線為$L_1$,$\overline{BC}$的中垂線為$L_2$,從而$L_{AB} \perp L_1$且$L_{BC} \perp L_2$。

$L_1$與$L_2$的關係只有3種可能,且一定有1種會成立:
(i) $L_1 = L_2$; 
(ii) $L_1 \neq L_2$,且$L_1 \parallel L_2$;
(iii) $L_1 \neq L_2$,且$L_1$與$L_2$不平行。 
以下說明情況(i)與情況(ii)都不可能發生。


如果情形(i)成立,則得$L_{AB} \perp L_1$且$L_{BC} \perp L_1$,也就是$L_{AB}$與$L_{BC}$同時垂直於$L_1$。

Theorem 1-2得$L_{AB} \parallel L_{BC}$。($L_1$此時扮演定理中截線的角色)

但由於$B \in \overline{AB} \cap \overline{BC}$,也就是$L_{AB}$與$L_{BC}$至少有1交點$B$,因此由平行之定義可得$L_{AB} = L_{BC}$,故$A, B, C$三點共線。

然而此與$A, B, C$三點可構成三角形之前提相矛盾,所以情形(i)不可能成立。



如果情形(ii)成立。由$L_{AB} \perp L_1$根據垂線基本公設PERP2有$L_{AB} \perp L_2$。($L_{AB}$此時扮演公設中截線的角色)

而本來即有$L_{BC} \perp L_2$,故此時$L_{AB}$與$L_{BC}$皆與$L_2$垂直,所以由Theorem 1-2得$L_{AB} \parallel L_{BC}$。($L_2$此時扮演定理中截線的角色)

但由於$B \in \overline{AB} \cap \overline{BC}$,也就是$L_{AB}$與$L_{BC}$至少有1交點$B$,因此由平行之定義可得$L_{AB} = L_{BC}$,故$A, B, C$三點共線。

然而此與$A, B, C$三點可構成三角形之前提相矛盾,所以情形(ii)不可能成立。


由以上討論可知情形(i)與情形(ii)皆不可能發生,故兩中垂線之相對關係必為情形(iii),即$L_1$與$L_2$必相交於一點。

(證明終了)

3. 參考資料


[1] Serge Lang, Geometry (2nd edn.), Springer-Verla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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